廣東操場廣播項目招標公告
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機構’)受深圳實驗學校(以下簡稱‘采購人’)委托,對操場廣播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歡迎符合條件的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有關事項如下:
1. 本項目投標邀請及招標文件中所有時間均為24小時制北京時間,所有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元,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為準(特別注明除外)。
2. 招標編號:0851-1461SZ00CL76C
3. 項目名稱:操場廣播項目
4. 項目類型:貨物類
5. 項目情況一覽表:
采購內容 數量 交貨期
操場廣播 1套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歷天
備注:
5.1 具體要求詳見招標文件中的“用戶需求書”。
5.2 本項目采購本國產品。
6. 合格投標人資格要求:
6.1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資格條件;
6.2 具有生產或供應能力的國內供應商;
6.3 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投標的供應商近三年內無行賄犯罪記錄。
6.4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資格(供應商注冊網址:http://www.cgzx.sz.gov.cn/),并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卡復印件。
6.5 本項目接受經銷商、代理商的報價。經銷商、代理商作為投標人,應提供產品代理證書或生產制造商有效授權委托書;
6.6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7.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接受辦理報名及登記手續(xù)購買本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的投標。
8. 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8.1 獲取招標文件時間: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4日,工作日9:00-12:00,14:00-17: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8.2 獲取招標文件地點:深圳市福田區(qū)竹子林中國經貿大廈15F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8.3 獲取招標文件方式:(供應商憑以下資料加蓋單位公章購買招標文件)
8.3.1 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卡復印件;
8.3.2 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8.3.3 購買招標文件經辦人,需提供:
8.3.3.1. 經辦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8.3.3.2. 經辦人如是投標人授權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備注:
1) 以上資料參與正式投標時須放入投標文件中。
2) 為了提高效率,供應商可先下載“招標文件發(fā)售登記表(點擊打開)”,填寫后打印并與以上資料一并攜帶購買招標文件。
3) 分公司投標:供應商為非獨立法人注冊的分公司,須提供總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及總公司對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權書原件。供應商已具有總公司有效授權的,總公司取得的相關資質證書對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規(guī)或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8.4 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資料并經審查,只接受通過以上方式正式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的投標。
8.5 招標文件售價:招標文件每份人民幣500.00元整,售后不退。
9. 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文件遞交時間:2014年12月5日 9:00~9:30
9.2 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 2014年12月5日9:30
9.3 投標及開標地點:深圳市福田區(qū)竹子林中國經貿大廈15F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會議室。
10. 本項目相關公告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深圳政府采購網(http://www.cgzx.sz.gov.cn/)和招標機構網站(www.chinapsp.cn)上發(fā)布,相關公告在媒體上公布之日即視為有效送達,不再另行通知。
11. 請投標人于投標截止日五日前,將對招標文件的疑問以書面形式(包括認為招標文件的技術指標或參數存在排他性或歧視性條款)加蓋單位公章傳真或送達我司,逾期不予受理。我司會將集中答疑結果在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網站或我司網站以公開發(fā)布方式發(fā)送給所有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修改,以我司發(fā)出的通知為準。
12. 采購人聯系方式:
采購人名稱:深圳實驗學校
13. 招標機構及聯系方式:
招標機構: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竹子林中國經貿大廈15F
聯系人:劉先生
聯系方式:0755-8837 7572
郵政編碼:518040
傳真:0755-8837 7787
網址:www.chinapsp.cn
招標機構內部紀律監(jiān)督電話:020-8765 3380
14. 如采用匯款方式購買招標文件請匯至以下賬戶:
戶名: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深圳泰然支行
賬號:4420 1530 3000 5252 5818(購買招標文件賬號)
廣東采聯采購招標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